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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抵、退”税的概念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免、抵、退”税的概念与以往的提法基本相同,准确理解“免、抵、退”税的概念,必须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免、抵、退”税办法与免税办法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本质区别,相同之处在于最后的出口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主要区别在于对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处理截然不同:“免、抵、退”税办法作为一种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在对出口货物进项税额准予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的同时,对在当月内抵顶不完的部分予以退税;而免税办法对出口货物不征不退,即出口环节免税,对出口货物进项税额也不予退税。
(2)“免、抵、退”税中的抵税是指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在具体计算公式上与计征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既有形式上的相似之处,但更有本质上的区别,其本质区别是:“免、抵、退”税中抵税的抵顶对象是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而计算应纳增值税时的抵扣对象是当期进项税额。
(3)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独立核算;二是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三是具有实际生产能力。
(4)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的范围,是指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总局将另行规定。
(5)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不征不退)办法。
(6)“免、抵、退”税只涉及增值税一个税种,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一)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中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
(1) 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 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2、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前,出口退税企业登记办法暂时按以上规定办理。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时,出口企业除提供换发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上资料。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后,有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并纳入税务登记统一管理。
(注:广州市生产的出口退税登记,在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前按原规定办理。即:外商企业到广州健明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内资企业到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
1、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退税申报。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
(1) 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免、抵税申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开出出口专用发票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间,在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根据出口发票记载的出口货物的数量、金额等内容,在增值税法定的纳税期限内,向征税部门申报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
生产企业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② 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③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 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离境出口,并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于每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退税部门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在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退税部门申报,经退税部门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退税部门不再办理退税。
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③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④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a.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b.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c.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d.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⑤ 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a.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b. 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c. 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d. 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e.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f. 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g. 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 招标单位所在地国税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②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③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④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⑤ 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⑥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2、申报要求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①“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写享受免税政策出口货物销售额,其中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②“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注:广州市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采用“购进法”)
③“免抵退税货物己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④若退税部门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累计申报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①企业单证齐全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备注栏填上出口销售收入所属时期;
②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请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①“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
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②“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
③“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④“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填报:
⑤“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帐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当本表llc不为0时,“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需进行调整,即按照“当期免抵退税额(16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18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11c)”后的余额进行比较计算填报;
⑥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应退税额”按0填报,“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等。
(4)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始预估入账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单证办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以随时申请办理有关证明。
(一)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办理
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出具。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同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免税证明》。
采用“实耗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采用“购进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3、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须持手册原件、《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后业务核销手续。退税部门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
(注:广州市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在各区(县级市)国税局的退税管理部门办理。)
(二) 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时,就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广州市生产企业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补办出口货物核销单证明》时,需提供已刊登了“遗失声明”的报纸。)
3、《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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