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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

1、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退税申报。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

(1) 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免、抵税申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开出出口专用发票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间,在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根据出口发票记载的出口货物的数量、金额等内容,在增值税法定的纳税期限内,向征税部门申报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

生产企业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② 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③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 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离境出口,并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于每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退税部门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在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退税部门申报,经退税部门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退税部门不再办理退税。

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③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④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a.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b.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c.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d.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⑤ 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a.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b. 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c. 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d. 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e.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f. 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g. 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 招标单位所在地国税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②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③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④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⑤ 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⑥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2、申报要求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①“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写享受免税政策出口货物销售额,其中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②“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注:广州市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采用“购进法”)

③“免抵退税货物己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④若退税部门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累计申报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①企业单证齐全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备注栏填上出口销售收入所属时期;

②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请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①“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

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②“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

③“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④“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填报:

⑤“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帐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当本表llc不为0时,“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需进行调整,即按照“当期免抵退税额(16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18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11c)”后的余额进行比较计算填报;

⑥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应退税额”按0填报,“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等。

(4)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始预估入账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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