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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办税指南

    营业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业务收入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它是地方税中的主体税种。
1.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其中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不独立核算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是指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承租人或承包人。

2.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
    ⑴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款贷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⑵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阮人为扣缴义务人。
    ⑶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⑷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⑸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⑹个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3.征税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这里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4.税目税率 税目 征收范围 税率
    (1)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御搬运 3%
    (2)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3)金融保险业 8%
    (4)邮电通信业 3%
    (5)文化体育业 3%
    (6)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 (7)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凭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8)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
    (9)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娱乐业的税率统一定为10%。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5.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乘额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会给 该际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工农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建筑业的总承包从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转贷业务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转贷是指外汇转贷业务)。
    5、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民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末中国人民银行供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自建建筑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额或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或者一个月,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应税额大小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心按次纳税。

7.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8.起征点   
    我市对营业税的起征点规定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8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为50元。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9.减免税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所,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8)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应按规定征税。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的条件及期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10)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11)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1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13)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行,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14)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15)外商接受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探,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予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视为劳务在境外提供,对外 商价钱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6)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收入不征营业税。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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