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办税指南
1、登记范围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提供如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没工商执照的提供其他执业证件或批文及复印件;涉外企业还需要提供外经贸委批文、批准证书;
(2)法人企业的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5)个体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通行证、回乡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等;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7)银行帐号证明;
(8)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属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
如何办理税务变更
1、登记范围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及复印件;(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的税务登记可以不要求纳税人报送);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涉及变更税务登记证件上的内容);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1、登记范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或者终止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地址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因变更税务登记而变更征管税务机关的,原征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变更后同时注销税务登记(具体见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提供如下资料:
(1)主管部门或者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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